父母買房登記子女名下,算誰的?答案來了!
2002年,張女士剛剛大學畢業,其父母出資大部分,她個人出資小部分,購買了位于上海市靜安區的一套房,登記在張女士名下。交房后,一直是張女士在此獨自居住。2003年,張女士結婚后,與配偶繼續在此居住。
2020年,張女士父母將張女士訴至法院,以張女士未盡照料義務為由,要求確認這套房子為三人共有財產,并進行分割。事實與理由如下:張女士父母因想在上海養老,但購房時都在外地,故委托女兒購房,登記在女兒名下意為讓其代持屬于三人共有的房屋。
張女士辯稱,當時購房款雖由父母出資大部分,但父母是為自己購買婚房,故僅登記在張女士一人名下。購房后父母從未居住,亦從未對房屋產權進行過主張,房子一直由自己和配偶共同居住,屬于張女士個人財產。
所以爭議焦點為:張女士父母對于購房的出資,是不是對張女士的贈與。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關于張女士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何種性質,首先,張女士父母并沒有委托張女士購房的意思表示;其次,房屋購買時間與張女士結婚時間較為吻合,且一直由張女士及其配偶占有使用,張女士父母從未去居住生活;再次,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產權登記的辦理均由張女士一人完成,張女士父母自產權登記辦理完畢即知曉產權登記在張女士一人名下,但從未提出過異議。張女士父母對系爭房屋的出資行為應認定為對張女士的贈與。因此,張女士父母要求確認對系爭房屋享有物權并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中國婦女報》9.20 雷春波 任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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