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孩子學校玩鬧傷人家長要擔責
思思與小杰(均為化名)是同班同學。某日午休時,趁思思從座位起身,小杰“玩心”突起,偷偷將椅子拉后,思思坐空仰倒,后腦勺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之后數日內,思思多次前往多家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先后被診斷出顱腦外傷、雙目視神經挫傷等。
事故發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療費用。后思思父母因與小杰父母及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義將小杰及其父母、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通過診斷證明書、鑒定、醫囑病歷等可以看出,思思傷情與小杰拉椅子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小杰做出侵權行為時已滿12周歲,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判斷能力,明知該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傷害卻仍然為之,存在過錯。小杰該行為導致思思受傷并產生經濟損失,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共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光明日報》 劉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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